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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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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劳动法释义】第19章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释义】本条是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入职的劳动者在个人品德、劳动态度、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个约定的条款,如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没有规定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具体规定:最长为6个月。因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也有所不同。具体见《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至3年的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下的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的,而无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能重复约定试用期。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强势地位,侵害员工利益,对于劳动合同的试用期的适用进行了如下5个方面的限制:① 对试用期的期限; ② 试用期适用的范围 ; ③ 试用期的适用次数; ④ 试用期适用主体; ⑤ 试用期的工资。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期间,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对劳动者的权利与其他劳动者有区别区别对待,更不能加以限制。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因为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如养老、工伤、医疗等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案例】季莎颖于2019年10月10日入职翠艺公司任营销总监,口头约定年薪会达到28万元/年,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2日季莎颖以翠艺公司未按口头约定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当日办理手续。1月16日与


翠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在职期间,翠艺公司向季莎颖发放2019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计1.5万元及奖金8千元。并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
现季莎颖向翠艺公司提出要求:第一,支付其到1月16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年薪28万元÷12个月为计算基数;第二,翠艺公司向季莎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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