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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

监督规定(试行)

电安生[电安生[1997]356号

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的通知

电安生[1997]356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直属电力设计院,电科院,自动化院,电规院,水规院: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管理,依据部颁《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现颁发《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执行中的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告部安生司和国调中心。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试 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监督(简称继电保护技术监督,下同)工作,提高继电保护(包括安全自动装置,下同)运行可靠性,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电力法》等有关规律、法规和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督规定》制定。

1.3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应贯穿电力工业的全过程。在发、输、配电工程设计、初设审查、设备选型、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阶段实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实行技术监督、报告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

1.4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及所属电力生产、供电 (含农电)企业,从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凡接入电网运行的电厂、变电所(不论管理形式和产权归属)、小电网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2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

2.1 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全国继电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在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监督统一归口下,由国家电力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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