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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知道法律规定,不知道法律如何适用?知道案件结果,不知道裁判如何形成?

专栏【劳动法释义】第15章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原则。本条共2款。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以后颁布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是指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现行法律和法规。
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但与民事合同又有很大的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地位上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平等性,所以,订立劳动合同特别强调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目的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也要参酌民法上的相关规定。如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之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用人单位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作为担保,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人作为担 保。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闻习乡于1977年8月入职第一水泥厂工作,1980年即与第一水泥厂签订了《民工协议书》,以后从未离开,于2016年12月以第一水泥厂员工的名义申请退休,但是在申请社保待遇的时发现,由于第一水泥厂未向社保机构提交闻习乡部分入职时间的原始档案,导致闻习乡的社保待遇核减,即1977年8月至1991年12月31日未为闻习乡计算工龄,第一水泥厂未按照市缴纳统筹的要求及时给闻习乡补缴1992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的社保。
现闻习乡确认从1977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与第一水泥厂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
【分析】闻习乡与第一水泥厂的劳动关系,从哪一年开始?
是否有劳动关系,要以现实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依据来加以确认。1986年10月前,我国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后,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职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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